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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害版权放映权的KTV歌曲,每首法院判决赔偿多少钱?

 

2020年有个法院对侵害作品放映权KTV播放的102首歌曲,判决赔偿30600元给著作权人,即相当于每首赔偿300元钱。

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石焱公司)诉被告江苏省泰州市卡拉OK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,原告诉讼请求1.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删除涉案102部音乐电视作品;2.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000元(按照每首歌500元计算);3.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118元(包含律师费4000元、公证费2000元、场所包间费118元);4.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事实和理由: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传媒公司,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,案涉音乐作品在卡拉OK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。经调查,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消费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包括《桃花开满三月天》等共计102首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,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,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
原告证据如下

1.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的《原创经典》正版光盘,证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;

2.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出具的(2019)吉松松江证内民字第443号公证书,证明该公证书中涉及的《作品登记证书》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合,其注明作者及著作人为本案原告;

3.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(2019)宁银国安证字第17008号公证书,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;

4.国家企业登记系统公示的被告信息,证明被告主体适格;

5.原告与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签订的《法律服务委托协议》及发票,证明原告因维权支出律师费4000元;

6.公证费发票,原告为保全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支出公证费用2000元;

8.原告在被告处消费票据,证明原告为取证而产生的消费支出118元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石焱公司提供了包含《桃花开满三月天》等169首音乐电视作品光盘出版物(ISBN:978-7-7991-6682-7),该出版物包装载明:制片人及著作权人为石焱公司,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;同时,原告还提供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,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石焱公司。

原告的公证书载明:使用上述手机对点播过程进行了录制,生成视频文件,拍摄结束后时召杰将摄录有视频内容的SD卡交由公证人员保管。公证人员将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中,择期刻录成光盘。公证书所附光盘系根据现场摄像刻录所得,所附歌曲清单包括了涉案的102部作品。公证书所附的账单详情显示消费了118元。经比对,公证取证的本案所涉102首音乐电视作品中的演绎者、词曲等与石焱公司提交出版物光盘中收录的同名音乐作品相同。

法院认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,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。本案中,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,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提供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供消费者进行点播放映并收取费用,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。上述事实已经公证文书载明,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。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,因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因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,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流行度,被告的经营规模、经营时间、主观过错程度,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,从曲库中删除涉案102首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600元

当然法院也不一定固定每首侵权歌曲都赔偿300元的,甚至有的法院对10多首歌才判决几百元的也有。也有对一首歌曲就判决要求赔偿1000元的。总之酒吧、酒店、歌舞厅、KTV老板都应该要有版权意思,尊重著作权人的脑力劳动果实,妥善支付版权费,避免知识产权侵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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